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为规范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下列案件按司法行政部门与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1、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
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
扶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3、 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
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4、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 不涉及财产纠纷的普通一审民商案件、行政案件的收费。
1、 普通案件(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每件不低于3000-5000元;
2、 重大、复杂(多名当事人或者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每
件不低于8000-10000元。
3、 曾代理前一阶段,继续代理二审、再审或执行等后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代理费按照一审代理费的50-100%收取。
4、 单独代理反诉案件的,按照一审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同时代理本诉和反诉的,反诉案件代理费按照一审标准的50-100%收取。
三、涉及财产纠纷的一审民商、行政案件每件除收取基本代理费3000元外,另按下列标准加收代理费:
1、 涉案财产额不足10000元的,不另行收取;
2、 10001元至100000元的,不低于5-7%;
3、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不低于4-6%;
4、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不低于3.5-5%;
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不低于2.5-4%;
6、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不低于2-3%;
7、 1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的,不低于1.2-2%;
8、 100000001元的不低于0.5%。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的,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按照一审案件收费标准的50-100%收取。
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的,反诉案件代理费用按照一审代理费标准的50-100%收取。
四、风险代理。
除本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案件外可实施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最高
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涉案标的额的30%。
五、 仲裁类案件(含劳动争议)除第一类案件外,参照本标准
其他性质的案件收取代理费用。
六、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除本标准第一类案件外,可通
过协商在本标准之外加收100-200%的代理费。
七、顾问单位收费:
1、 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他小型企业,顾问费一年10000-30000元;
2、 中型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顾问费一年30000-50000元;
3、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顾问费一年50000-200000元;
4、 代理顾问单位诉讼仲裁及重大非诉讼业务,按照第三条标准50-80%另行收取代理费;
5、 与顾问单位协商打包服务收费的,按照双方约定收取顾问费。
八、 计时收费:
如果律师服务项目不适合计件和按照标的额收费的,或者双方特别约定计时收费的,按照如下标准:
1、 每小时律师费500-3000元;
2、 因出差在途的时间按照上述标准50%计取;
3、 安排2名以上律师提供服务的,分别按照每名律师的收费标准计时收取。
九、 代书、见证收费:
1、 代书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类文书,每件500-10000元;
2、 代书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每件3000-100000元;
3、 不涉及财产的见证事项,每件不低于5000元;
4、 涉及财产的见证事项,按照本标准第三条10-50%收取,每件不低于5000元。
十、未尽事宜,由本所补充规定。
本标准实施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满视情况可作修订或补充。
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2017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