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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为规范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下列案件按司法行政部门与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1、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

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

扶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3、 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

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4、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 不涉及财产纠纷的普通一审民商案件、行政案件的收费。

1、 普通案件(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每件不低于3000-5000元;

2、 重大、复杂(多名当事人或者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每

件不低于8000-10000元。

3、 曾代理前一阶段,继续代理二审、再审或执行等后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代理费按照一审代理费的50-100%收取。

4、   单独代理反诉案件的,按照一审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同时代理本诉和反诉的,反诉案件代理费按照一审标准的50-100%收取。

三、涉及财产纠纷的一审民商、行政案件每件除收取基本代理费3000元外,另按下列标准加收代理费:

1、 涉案财产额不足10000元的,不另行收取;

2、 10001元至100000元的,不低于5-7%;

3、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不低于4-6%;

4、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不低于3.5-5%;

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不低于2.5-4%;

6、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不低于2-3%;

7、 1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的,不低于1.2-2%;

8、 100000001元的不低于0.5%。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的,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按照一审案件收费标准的50-100%收取。

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的,反诉案件代理费用按照一审代理费标准的50-100%收取。

四、风险代理。

除本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案件外可实施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最高

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涉案标的额的30%。

五、 仲裁类案件(含劳动争议)除第一类案件外,参照本标准

其他性质的案件收取代理费用。

六、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除本标准第一类案件外,可通

过协商在本标准之外加收100-200%的代理费。

七、顾问单位收费:

1、 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他小型企业,顾问费一年10000-30000元;

2、 中型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顾问费一年30000-50000元;

3、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顾问费一年50000-200000元;

4、 代理顾问单位诉讼仲裁及重大非诉讼业务,按照第三条标准50-80%另行收取代理费;

5、 与顾问单位协商打包服务收费的,按照双方约定收取顾问费。

八、 计时收费:

如果律师服务项目不适合计件和按照标的额收费的,或者双方特别约定计时收费的,按照如下标准:

1、 每小时律师费500-3000元;

2、 因出差在途的时间按照上述标准50%计取;

3、 安排2名以上律师提供服务的,分别按照每名律师的收费标准计时收取。

九、 代书、见证收费:

1、 代书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类文书,每件500-10000元;

2、 代书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每件3000-100000元;

3、 不涉及财产的见证事项,每件不低于5000元;

4、 涉及财产的见证事项,按照本标准第三条10-50%收取,每件不低于5000元。

十、未尽事宜,由本所补充规定。

本标准实施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满视情况可作修订或补充。

 

 

          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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