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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赔偿由谁担?
浏览人数:3301 来源: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1/4/14
未投交强险赔偿由谁担?
【案情】甲乙系好友,甲将轿车借给乙使用,乙不慎将行人丙撞伤,丙花去医疗费用8000元。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与乙赔偿。经法院查明,甲车未参加强制险,乙具有驾驶资格,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评析】本案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意见一:甲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二:一是由于甲未投保交强险的过错,导致了丙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和机会;二是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规定,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意见二: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甲将未参保交强险的轿车借给乙和乙的不当驾驶共同造成了丙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本案系多因一果。
一方面,甲明知其轿车未参保交强险,仍借给乙,对于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具有过错,并造成丙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两者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原因与结果关系。
另一方面,乙的不当驾驶室导致丙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让甲为乙的过错单方埋单,显然违反了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其次,由甲独立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交强险的宗旨,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设立交强险的宗旨就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本案中,甲未投交强险,其作为自然人的清偿能力显然不能与具有高门槛设立条件的保险公司同日而语,一旦排除乙的赔偿责任,可能会产生受害人不能及时、足额获赔的诉讼风险。从救济权利受侵害者的角度来看,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甲单独承担全部责任,无疑使丙多了一层保障。
此外,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明显侵犯了受害人的索赔权利。建议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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