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发生工伤:法院算工伤,赔偿12万元
近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一起当事人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实习生陈宇获各项赔偿12.7万元。
2010年10月,陈宇经朋友介绍到徐州市某吊装运输公司实习吊车施工技术,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给其每月500元生活费。2011年3月14日傍晚,陈宇在某工地吊水泥墩子时被吊车撞倒挤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期间,其单位支付给陈宇8000元看病。出院后,经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宇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9级伤残。陈宇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其实习所在单位应当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因吊装工伤拒绝,陈宇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15.48万元。审理期间,吊装公司称陈宇不是本单位职工,只是一名实习生,发给他的500元不是工资,是生活补助费,与本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能构成工伤,所以不应赔偿其因伤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已认定陈宇与吊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吊装公司没有为陈宇建立工伤保险关系,陈宇因工伤遭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也应由吊装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令吊装公司赔付陈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12.7万元。
早退员工路上受伤:法院判路线合理应算工伤
职工擅自离岗去超市购物,后被汽车撞伤。该事故是否属工伤?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企业状告人社局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诉讼。
许某是镇江某包装公司的职工,其白班工作时间是早8点到晚8点。2011年7月29日晚7点20分左右,提早做完了活的许某骑上摩托车,从单位提前下班,准备到超市购物。许某骑车快到某超市附近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事故导致许某受伤。随后,交警认定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该包装公司盖章确认的申请书,认定许某为工伤。这意味着公司要承担许某的相关工伤赔偿。今年4月,原告某包装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镇江人社局,请求撤销决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许某擅自提前下班仅仅是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的性质仍属于下班。而许某行驶摩托车的路线,虽然并非其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是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亦在合理范围内,当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本案带来的启示是,员工无论早退还是迟到,只要是上下班路上,且路线合理,途中受到意外交通事故伤害都应算工伤。
----摘自江南时报2013.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