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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出事故 物业要担责
浏览人数:1868 来源: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6/20

                                                        ■电梯出事故 物业要担责

条款:201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儿童乘电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同时规定,饭店、家庭等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都要在管理部门登记。出租人负有对液化石油气钢瓶、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责任划分更细、更清晰。以往,电梯出了事故,物业、厂家等往往在维修问题上相互扯皮,几天修不好,给大家的出行带来很大不便。“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电梯安全运行各方的责任。通俗来讲,过去电梯制造厂家对电梯的安全承担无限责任,现在变成电梯厂家只承担生产环节的安全责任,使用环节的责任由使用管理单位来承担。如住宅小区,使用者就是物业公司,它对电剃安全负首要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对发生重大事故责任人的罚款上限达200万元。同时,电梯制造实行“终身制”,其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因为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统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电梯的召回制度首次在特种设备法规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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