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否向逃逸肇事方追偿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向受害人赔偿后,能否再以逃逸为由向肇事方进行追偿。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并未将肇事逃逸规定为保险公司可追偿的情形,但笔者认为,肇事逃逸的,应由肇事方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进行追偿。理由如下:
由肇事方承担最终责任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减少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肇事逃逸行为的社会危害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吸毒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相当,甚至更严重。从主观上说,肇事后逃逸的,表明肇事方有逃逸责任追究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说,也表明肇事方未能积极救助伤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即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不得逃逸。另外,肇事后逃逸的,导致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是否存在醉酒驾驶、吸毒驾驶等违法行为无法查实,也正基于此,交警部门对于肇事后逃逸的,一般都认定肇事方全责,并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逃逸的肇事方承担最终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倡导文明、安全、谨慎驾驶行为。肇事逃逸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序良俗。从承担责任的终局性上看,如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则与倡导驾驶人谨慎、安全、守法驾驶的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可能会变相助长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更将会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由逃逸的肇事方承担最终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平衡受害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商业险具有合意性,保险公司可以将肇事逃逸作为免责事由约定在保险条款中。但交强险具有 法律强制性,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其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在一定范围内能够及时有效赔偿。即使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吸毒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逃逸等情形,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方。保险公司赔偿后,受害方的利益得到一定维护,但是如果不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肇事方本因其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部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将转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也将随之扩大,无疑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为了平衡受害方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是正当的且很有必要的。
综上,驾驶人肇事后逃逸的,主观上存在逃避责任追究的故意和消极救助伤者的重大过错。社会危害性也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相当,甚至更严重,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进行追偿。
-------摘自江苏法院报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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