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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须知
浏览人数:1310 来源: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2/5
 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须知

2017年9月4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2017)0581破25号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已通知各债权人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经管理人统计,截止目前为止申报债权的人数较少,为节约成本,尽可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管理人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使用常熟市人民法院审判庭作为本次会议会场,且已征得常熟市人民法院同意,变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为常熟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之前,管理人已电话通知各债权人,现再次书面通知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下午13时30分在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85号常熟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内召开。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题

1、法院介绍案件审理过程,宣读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及临时表决权决定;

2、管理人代表分别作资产评估工作报告、财务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和管理人清算工作报告;

3、管理人代表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并提请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对上述分配方案进行投票表决。

由于会议内容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债权人应认真对待,并按本须知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准时参加会议。

二、管理人的网络信息平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网站“神驰针织清算组专栏”,网址:www.zdfzls.com。管理人将在网上公布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的事项和内容,债权人应随时密切关注。

三、参会名额:为了减少报到和债权人身份核实的时间、方便会议表决和统计,每个债权人派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四、参加会议人员在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报到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仅用于参加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在注明处加盖公章(债权人如系自然人,则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于参加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由债权人签名);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见附件)原件(应加盖债权人单位公章);

3.债权人委派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提交委托人(即债权人)出具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见附件)原件,并应明确授权内容为“投票表决”。委托代理人如是律师的,则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除律师外的委托代理人则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仅用于参加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由该参会人员签名。报到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五、本次债权人会议涉及表决,债权人到会议报到处报到时,领取会议材料,凭会议材料进入会场。

     六、本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下午13时30分在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85号常熟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内召开。请各债权人安排好时间,提前报到以免延误会议时间,管理人将提前半小时于下午13时00分开始为各债权人提供检录入场服务。

 

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兹证明             先生∕女士在我单位∕公司担任职务,系我单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明单位

 

              (公章)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2:《特别授权委托书》格式

 

特别授权委托书

 

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我∕我单位(公司)特委托:

1、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                  ,职务:       

2、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                  ,职务:       

为我∕我单位(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委托事项和权限:在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代表我∕我单位(公司)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委托单位:

 

 

 

 

(签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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