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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浏览人数:1360 来源: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2/13
 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致债权人会议:

自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94日以(2017)苏058125号裁定受理了徐仁侠申请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后,截止20171130日,我所作为管理人对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审核、破产财产清理已基本结束。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拟订了本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

二、本案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和方式

(一)、本案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为:

1、本案债权经过各债权人依法申报、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审查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2、本案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法院裁定确认。

(二)、本案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1.分配采用货币形式分配;

2.根据破产财产状况,实行一次分配。对已有的货币资金在扣除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职工债权、税务优先债权部分、其次对普通债权进行分配。

3.分配方案实施的时间,自管理人发布最终分配公告起一个月内完成全部分配工作。

4、预留管理人后续会务费,如有多余的,上缴常熟市人民法院的破产专项基金账户。

三、截止20171214日的破产财产状况。

如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则本案可分配破产财产为现金人民币3221089.27元。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本案的破产费用分别为: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破产财产3221089.27元依财产争议案件减半交纳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16285元。

2、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段计算收取。

管理人报酬将按神驰公司最终可供分配的金额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报酬不包括聘请的其他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费用。经计算,按标准管理人报酬为342108元,根据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呈报人民法院竞选管理人的承诺,为最大限度提高债权人的分配率,管理人减让报酬,按八折计算为273687元。

3、聘用中介机构费用,即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费用。其中,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专项报告费用21126元、江苏东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费15295元,二项合计36421元。

4、其他破产费用

截止20171214日已发生及预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发生的会务费用

a、办公费、印刷费预计3000元;b、公告及印章费用1600元;c、邮寄费1200元;d、预留管理人后续办公费用3000元(含两次公告费、注销费用)。预留费用不足的,将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以上合计破产费用为335193元。

五、参加本次分配的破产债权情况

截至20171214日,管理人对全部17家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审核,审定确认债权金额为87971656.68元。其中,审定职工债权485270.85元,审定税款优先债权金额107800.37元,审定普通债权金额合计87378585.46元。

六、分配顺序

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据下列顺序清偿:

1、神驰公司结欠的职工工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2、神驰公司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神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 分配时间:

本方案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且管理人完成破产财产全部清收工作后,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实施方案,将在发布最终分配公告后及时按债权申报时债权人提供的《债权人地址、联系方式及银行账号确认书》上的账户,实施转帐支付。如果债权人原提供的《债权人地址、联系方式及账号确认书》的账户信息发生变动,应在实际分配支付前向管理人提交新的受偿帐户信息。

2. 分配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未提供有效受偿账户信息的,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放弃受领的分配款提存并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额不足以分配的,按《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不再追加分配,上缴常熟市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

以上分配方案,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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