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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获刑14年罚没8亿
浏览人数:3119 来源: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0/5/19
黄光裕获刑14年罚没8亿
一审三罪并罚,个人罚金数额创下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
新华社消息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光裕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人民币120万元;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三最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判罚个人罚金数额最高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光裕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身为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之前买入相关股票,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黄光裕为给国美公司、鹏房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国美公司、鹏房公司、黄光裕单位行贿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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