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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与图纸不符能否退房
浏览人数:3552 来源: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0/8/6
配套设施与图纸不符能否退房
【案情】某楼盘是星星房产公司开发的小区,该楼盘销售时向客户展示的小区平面图显示,该楼盘6#108室西侧为绿地。2005年11月2日,王某与星星房产公司签订购屋临时证明单1份,约定由王某向星星房产公司订购6#108室。
2006年10月,星星房产公司通知王某前去接收房屋,王某发现所订购房屋西侧(间隔西墙6米)新增变电设施,在6#108室西侧房屋开窗时可听见变压器发出的轻微噪音,关窗状态下听不见噪音,王某认为增设变压器一方面影响景观,另一方面噪音影响生活,遂与星星房产公司交涉要求退房,2006年12月30日,王某致函给星星房产公司要求解决退款事宜,因星星房产公司未予答复,故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星星房产公司退还已付的房款429513元以及相应的银行利息。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仅签订过购屋临时证明单和合同确认单,而不管是购屋临时证明单还是合同确认单,均仅约定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缺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其他主要内容,因此不论是购屋临时证明单还是合同确认单均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能作为购房的预约合同。因王某所购房屋为期房,因此对于王某来说,其对房屋本身结构以及周边环境设施的印象完全来源于其订购之时星星房产公司对房屋所作的宣传、介绍,而星星房产公司所展示的小区图样显示,王某订购的房屋西侧为绿地,而实际交付前在绿地中新设置变电设施,既未事先告知王某,事后也未得到王某的认可,尽管变电设施的设置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可能谈不上干扰生活或者有碍观瞻,但不同的消费者,其选择不同位置的商品房有其各自出发点,如果在房屋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强制王某缔结本约合同,有强制消费之嫌,王某以变电设施的设置影响景观和有噪音为由拒绝和星星房产公司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拒绝接收房屋,理由是正当的,据此应认定为双方在磋商过程中不能就商品房买卖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就此不再和星星房产公司签订本约合同,并无不当,故对王某要求星星房产公司返还已付房款以及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虽未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购屋临时证明单、合同确认单已经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格,王某也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且星星房产公司的房屋现在已经符合交房条件,王某提出的变电设施的设置经现场测试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其提出不予以缔结合约的理由不足,应驳回其要求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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